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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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是一种针对违反信用卡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的刑事责任。具体到这一罪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行为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个人。如果个人在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她可以成为此罪的行为主体。
2. **行为对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直接行为对象是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这包括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身份证件)获取信用卡,以及使用他人的有效真实身份信息去申请和获得信用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指的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或单位制造的用于非法交易的信用卡;而“他人的信用卡”指的是不属于自己的、实际有效的信用卡,不包括作废的信用卡。
3. **行为内容**:该罪的主要行为内容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 持有伪造的空白或已录入信息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即超过10张以上。 - 非法持有他人有效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即5张以上不满50张。 -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出售、购买或提供伪造的空白或者已录入信息的信用卡。
4. **犯罪故意**:为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并且自愿、有意识地实施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过失不足以达到刑事责任的要求,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
5. **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需要达到10张以上,不满100张;非法持有他人有效信用卡需要达到5张以上不满50张,这两个门槛是判断“数量较大”时参考的标准。
6. **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是他人的已经作废的信用卡,那么这并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为作废的信用卡没有现实危害性,不会对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实际侵害。
综上所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内容和犯罪故意。对于持有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以及非法持有他人有效信用卡的情形,其数量较大才可构成犯罪。在认真分析具体情况后,才能准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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