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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并使用的怎么定罪
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理所当然成立**罪。换言之,即使没有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罪。因为这种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相反,完全符合**罪的犯罪构成。
二是行为人**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使用),就使用信用卡而言,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理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该款规定将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认定为**罪。就此而言,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原本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仍然赋予其**罪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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