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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使用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捡拾了他人遗忘或丢失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不等于财物,拾得信用卡和密码也不等于就获得了信用卡上的资金或财物。信用卡只是一种记载资金或财物的载体,其自身并没有财产价值,要将信用卡转化为资金或财物就要有兑现的过程,履行特殊的手续。行为人在特定的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如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无须履行其他手续即可以取款,则构成侵占罪。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信用卡并使用的怎么定罪
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理所当然成立**罪。换言之,即使没有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罪。因为这种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相反,完全符合**罪的犯罪构成。
二是行为人**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使用),就使用信用卡而言,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理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该款规定将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认定为**罪。就此而言,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原本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仍然赋予其**罪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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