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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信用卡逾期规定
法律分析:银监会提醒,信用卡如有欠款或拖欠年费情况,可能产生息费成本,并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消费者应了解信用卡计结息规则、账单日期、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等相关信息。在申请和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注意避免逾期支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关于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提示》
预付卡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预付卡是由发行机构发行,用于商业服务领域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消费者,可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预付卡购买过程为:消费者在某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现金,得到预付卡。持卡人应使用实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不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为1000元)。发卡机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法律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
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与不记名两种类型。记名预付卡记录持卡人身份信息,而不记名预付卡则不进行此类记录。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七条: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赎回,并无有效期限制。相比之下,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但有最短3年有效期的规定。预付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在发行时,应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权益。
第九条:预付卡需在卡面上印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是否记名、**、有效期限或截止日期、注意事项及客户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或不记名预付卡(单额为1万元以上)需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核对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如有代理购买,需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关系,并留存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购买预付卡时,实名购者需记录购卡人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在记名情况下,还需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录持卡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及预付卡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或单位购买5000元以上的预付卡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结算购卡。此外,支付人和购卡人名称需一致,并在系统中记载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购买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需核对付款人与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记录付款人银行账户及收款人账户等信息。以上规定旨在保障支付安全、保护购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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